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3081号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邓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甜甜,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点公司)与被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准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38973.93元及资金占用费300000.00元(截止2021年8月6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21年8月7日起,以2738973.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沿滩友华、时光里项目工地提供商品混凝土。从2019年10月21日,原告提供了商品混凝土分别办理了结算书价格12178973.93.00元,至今尚欠2738973.93元。《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第5.2.1条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付清。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经违约,原告催告无果,提起诉讼。
龙盘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中法〔2019〕89号《关于对涉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被告龙盘公司为自贡银行股东友华集团涉及股东的关联企业,应由沿滩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符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前英
人民陪审员  万 燕
人民陪审员  黄晓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