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4933号
原告:诸暨市方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28幢11-12号。
法定代表人:方李国。
被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云溪村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被告:***,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方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方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方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方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诸暨市方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应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