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舟山祥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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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101号
原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应店街道云溪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洪权,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祥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港航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祥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叶茜
二ling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