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94民初56号
原告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茫崖分公司与被告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连云港连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宁程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茫崖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茫崖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茫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80.35元,减半收取23790.17元,由原告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茫崖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青 秀
审判员 井 静
审判员 彭毛扎西
书记员 杨 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