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安区范集镇人民政府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10488号
原告中蓝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安区范集镇人民政府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中蓝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蓝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季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新
书 记 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