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808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6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 被告3: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5505L。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77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