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7572号
原告:***,男,193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蓝连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工作二十年之经历应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二十年,在被告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64年8月毕业后被分配到被告处工作,直至1984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该二十年应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年满60周岁时已连续缴纳社保保险满十五年的应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符合条件,但被告拒不办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办理的。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原告***诉称述称其1964年至198年在被告中蓝连海公司工作的二十年应视同缴费年限,其应作为被告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诉请是否成立应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核并处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本案依法不应受理,鉴于已经受理,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 晨
法律条文附录
一、法律条文
法信超链:地方法规1篇案例12篇裁判7309篇期刊5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依法无需缴纳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