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06民初489号
原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周天,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东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房永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海、梅静,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蓝连海设计院)与被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瀛州化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蓝连海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被告瀛州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海及梅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蓝连海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人民币4.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剩余设计费4.6万元的30%为限,即1.38万元,以上本息合计为:5.98万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17-2014-1006),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0m³/d2-萘酚废水处理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92.6万元(包括设计费和专利技术使用费),并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及双方责任,被告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零点二的逾期违约金。因按此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0%上限,故改为向被告主张4.6万元的30%即1.38万元逾期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后,于2015年6月派多名专业技术工程师于被告处开展调试工作。现被告尚欠设计费4.6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瀛州化工公司辩称,被告不应支付剩余设计费(质保金4.6万元)合同8.3条约定工程无明显设计缺陷,质保期内无设计方原因造成装置运行重大问题,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全部支付给设计人。本案中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装置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工程并未验收合格,故被告不应支付剩余设计费。此外,双方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依据2.3.2符合现行建筑行业建设约定,中蓝连海设计区域总平面明确该项目的建设目标,按照该图纸建设,后经专家证实该装置为乙类多层厂房,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实际建筑防火间距为21米,即该装置为违章装置,此为设计院设计重大缺陷,故被告不应支付设计费,更不存在晚支付设计费情形,不支付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2月18日,瀛州化工公司为发包人,中蓝连海设计院为设计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0㎡/d2-萘酚废水处理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河北省河间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2.3.1现行国家建筑、结构等有关设计规范;2.3.2现行行业建设相关规范。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双方来往的信件及传真。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4.1名称: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0㎡/d2-萘酚废水处理项目;4.2规模:250㎡/d2-萘酚废水;4.3阶段:初步设计及施工图;4.4内容:250㎡/d2-萘酚废水处理主装置的工程设计,但其中吹脱喷淋塔(T-201)、尾气脱硫塔(T-204)、由业主采购时委托供货商进行详细设计不在本设计合同的范围内;鼓风机(C-202)设备由业主方选型。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5.1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设计该项目所置的有关基础资料给设计人,并对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果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延误,则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相应顺延(如延误时间超过二个月,则合同解除);5.2发包人在接到设社人提供的设备技术规格书之后2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提供设备订货资料,如果发包人提交的设备订货资料延误,则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相应顺延;5.3协助设计人做好项目的现状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5.4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免费为设计人到达现场人员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5.4其他协作事项:设计过程出现的间题协商解决。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6.1初步设计履行期限:设计人在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齐全并收到预位款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0㎡/d2-萘酚废水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6.2施工图履行期限:设计人在提交的“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0㎡/d2-萘酚废水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文本经发包人确认后5个工作且内开始施工图设计,并陆续提供施工图,最终施工图在2.5月内完成(自初步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确认之日开始计算);6.3履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6.4履行方式:提供“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贵任公司250㎡/d2-萘酚废水处理项且”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各8份(详见本合同第八条有关约定);发包人如需增加份数,另行通知设计人,并支付相应的工本费。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项目工程设计费为人国币伍拾捌万陆仟元整(¥58.60万元);本项目设计采用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专利技术,专利号为ZL20121011××××2和ZL200410041369.3,在发包方(即建设单位)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用后,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搅权建设单位在该二萘酚废水处理工程项目中采用上述专利技术,经双方协商,专利技术使用费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万元),专利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专利失效之日;即本合同总额(包括设让费和专利技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玖拾贰万陆仟元整(¥92.60万元)。第八条费用支付方式:8.1本合同发包人所有支付方式均为承兑或现金;8.2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约60%,即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万元整),本合同签订前预付的双方框架合作协议预付订金¥10.00万元在本次付款中加以扣除,设计人收到设计款5日内提交《河间喜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0㎡/d2-萘酚废水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word电子版和纸版4份以及土建主结构施工图cad电子版和纸版图纸8份;8.3设计人提供全部施工图图纸前,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额的约35%即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万元)给设计人,设计人收到设计款3日内交付全部文件(cad电子版和纸版图纸8份);8.4余约5%即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万元整)作为本合同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如工程无明显设计缺陷,质保期内无设计方原因造成装置运行重大问题)10日内全部支付给设计方;8.5发包人如支付现金,则本合同付款汇至设计人如下账户:账户名称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账户地址上海浦东华夏西路5656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环龙路支行,银行账号310069118018010033581,纳税人登记号310115747603408。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本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10万元订金视为本合同的“定金”,下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和提交发包人的设计成果,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零点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由于设计文件本身存在问题除外);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兔费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条件;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科的质量负责;9.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最高赔偿金数额为本损失部分的设计费。9.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日,应减收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零点二的设计费;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争议: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初步设计需要审查时,由发包人组织审查并承担相关费用,设计人派技术人员参加审查并做好项目的汇报工作;12.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连续时间超过二周)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3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或提交施工图一年内);12.4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需要设计人派技术人员参加时,出国费用均由发包人支付;12.6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8本合同共六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设计人各执二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12.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11双方认可的来往电子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瀛州化工公司按约支付给中蓝连海设计院设计费及专利使用费560000元,中蓝连海设计院向瀛州化工公司开具面额5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瀛州化工公司又于2014年5月6日支付给中蓝连海设计院设计费及专利使用费320000元,中蓝连海设计院向瀛州化工公司交付了全部设计文件,剩余设计费及专利使用费46000元至今未付。
二、中蓝连海设计院针对瀛州化工公司废水处理装置管道腐蚀问题于2017年4月5日向瀛州化工公司提交废水处理装置腐蚀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回执、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现场考察纪要、工作联系单、置腐蚀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蓝连海设计院与瀛州化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瀛州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50㎡/d2-萘酚废水处理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参数能满足250㎡/d2-萘酚废水处理达产、达标、达能技术要求进行鉴定。本院审查认为,瀛州化工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且是否鉴定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对瀛州化工公司的鉴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瀛州化工公司是否应当向中蓝连海设计院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本院认为,瀛州化工公司不应当向中蓝连海设计院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理由如下:瀛州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设计费,本案中蓝连海设计院的诉求460000元为涉案合同的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该款的支付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如工程无明显设计缺陷,质保期内无设计方原因造成装置运行重大问题)10日内支付给中蓝连海设计院,在庭审中瀛州化工公司提出中蓝连海设计院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装置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工程未验收合格,对此,中蓝连海设计院未提交涉案设计的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瀛州化工公司尚未满足支付设计费46000元的条件,故现瀛州化工公司不应当向中蓝连海设计院支付设计费46000元。因瀛州化工公司未满足支付设计费46000元的条件,中蓝连海设计院向瀛州化工公司主张支付逾期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中蓝连海设计院向瀛州化工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善业
人民陪审员  郭家民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 蓓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