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品丰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豪品丰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豪品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5383号
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豪品丰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冀11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深圳市豪品丰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冀11民终163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7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辛阳阳 审 判 员  宋铁利 人民陪审员  刘 钊
书 记 员  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