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40512号之二
原告:广东省出版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水荫路****。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俏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龙,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晟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林。
被告:***,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div>
法定代表人:聂文光。
被告: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成路**办公楼编(1)7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被告:广州市晟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创景街****)。
法定代表人:程林。
原告广东省出版进出口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晟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晟戎公司”)、***、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建投公司”)、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晟戎公司”)、广州市晟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晟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深圳晟戎公司和广州晟戎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169000元;2.深圳晟戎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7月8日尚欠违约金为1173066元;2019年7月9日起,违约金以9169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0.0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深圳晟戎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4.***、广晟建投公司、广东晟戎公司、广州晟戎公司对深圳晟戎公司以上欠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87号1509、1510、1511、1512、1513、1514的房屋享有优先权;6.深圳晟戎公司、***、广晟建投公司、广东晟戎公司、广州晟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深圳晟戎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签订《框架合同》,就“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深圳晟戎公司向原告分批订购电子元器件、煤炭、货款的偿还和担保”进行了约定。根据《框架合同》双方签署了多份《批次供需合同》并基本得到履行。二、深圳晟戎公司未全面履行2018年11月14日签署的《批次供需合同》,截至2019年3月11日,深圳晟戎公司尚欠原告煤炭货款9169000元及违约金。三、为保证原告与深圳晟戎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及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具体采购合同、供需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深圳晟戎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签订《抵押合同》,以《抵押合同》约定的财产为深圳晟戎公司因履行主合同可能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87号1509、1510、1511、1512、1513、1514号房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最高额为2300万元,抵押期限为自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以其名下的上述房屋为原告与深圳晟戎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及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具体采购合同、供需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月17日,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四、2018年7月9日,广晟建投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涉案《框架合同》及其具体单项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为12000万元。2018年11月23日,深圳晟戎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变更业务主体的函》称,从2018年11月23日起由广州晟戎公司承接深圳晟戎公司的电子元器件业务,广晟建投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担保承诺函》继续有效。五、深圳晟戎公司、广东晟戎公司、广州晟戎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应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1月28日,深圳晟戎公司和广州晟戎公司向原告出具《公司业务转移告知函》称,经上级单位研究决定由广州晟戎公司承接深圳晟戎公司的原有业务及开展后续的业务合同,深圳晟戎公司和广州晟戎公司同为广东晟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及运营模式基本一致,深圳晟戎公司原有的工作人员也将全部纳入广州晟戎公司,该调整属于公司内部调整,不会对双方业务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深圳晟戎公司和广州晟戎公司的法人人格皆丧失独立性,均受广东晟戎公司控制,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广东晟戎公司和广州晟戎公司应对深圳晟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州晟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州晟戎公司不是涉案2018年11月14日《批次供需合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广州晟戎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即便起诉也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广州新沙港,该港口位于东莞市××××镇,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综上,广州晟戎公司认为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1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19)粤01破12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1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东晟戎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依法只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志亮
人民陪审员 覃海珍
人民陪审员 莫应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