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市鸿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民初2555号
原告:阳江市鸿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庞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聂文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鸿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鸿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74.5元,由原告阳江市鸿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从展
人民陪审员  卢丽彩
人民陪审员  何洪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