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异683号
申请执行人:***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中成路300号办公楼【部位:自编(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38817F。
破产清算管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小俊。
委托代理人:刘阳,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费县梁邱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6097768-2。
法定代表人:朱坤。
被执行人:广东龙森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101房至自编01、06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346228-5。
法定代表人:蔡旭辉。
第三人: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947363XU。
法定代表人:滕华国。
委托代理人:周仲荣,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司的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戎能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高利峰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利峰公司)、广东龙森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建投集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晟戎能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利峰公司、龙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利峰公司应向晟戎能源公司支付款项222610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22261022元计,自2014年8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龙森公司对高利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粤0106执8079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1539.65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35539.65元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晟戎能源公司与第三人广晟建投集团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晟戎能源公司将其享有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24号民事判决中的债权转让给广晟建投集团,以抵偿其向广晟建投集团借款62160763.44元。2019年3月21日,晟戎能源公司在人民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晟戎能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同意变更广晟建投集团为(2016)粤0106执807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9年6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127-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晟戎能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12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晟戎能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肖小俊。
本案审查期间,晟戎能源公司管理人认为,《抵债协议书》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即便合同有效,在晟戎能源公司与广晟建投集团的《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抵债协议书》,属于晟戎能源公司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权,该清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依法破产管理人有权予以撤销。据此,晟戎能源公司管理人不同意变更广晟建投集团为(2016)粤0106执807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晟戎能源公司虽然将(2016)粤0106执8079号案的债权转让给广晟建投公司,并书面认可广晟建投集团取得该债权,但晟戎能源公司在有其他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转让债权,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现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对晟戎能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晟戎能源公司管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故晟戎能源公司转让本案债权的协议效力不能确定,广晟建投集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第三人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其为(2016)粤0106执8079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云芳
人民陪审员廖凤如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