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初141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东省东盈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23-25号冠城大厦005档。
诉讼代表人:广东省东盈进出口总公司清算组,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9楼。
负责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滕华国。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东盈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涉诉被告广东省东盈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粤高法(2017)8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罗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