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民终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贵州知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中路朝顺花园2-27-4。******
法定代表人:常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职员),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超(系该公司法务职员),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9)黔232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无上诉必要为由撤回上诉,于2020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