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执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盛丰华府B区1**B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DN4H1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6214xxxx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