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盛丰华府B区1**B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DN4H1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七辆(车牌号分别为:贵Exxx**、贵EXX**、贵EXXX**、贵EXXX**、贵EPX**、贵EXX**、贵EXX**),查封期限均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