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3291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盛丰华府B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 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