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3291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盛丰华府B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利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 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