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40号之一
原告:**和,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健,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芝,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旺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院**楼中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陈公全,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河南旺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公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96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