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北路556号金科紫御府商铺3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134.72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9134.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5月6日、5月10日、6月9日、7月23日、8月19日、9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保险、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东南牌、×××号五菱牌、×××号别克牌、×××五菱牌、×××号五菱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以上车辆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风神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2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以上车辆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依申请人申请,查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未结工程款为0元;
7、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新疆额尔齐斯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39621.72元;
8、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9、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28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9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件终结执行。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杜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