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3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02468312
法定代表人:王瑞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9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2,868.76元,已执行标的140,556.49元,未执行标的252,312.27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债权140,556.5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3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洪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