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北路556号金科紫御府商住楼商铺3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1]第27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96,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21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本院已于2022年4月22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请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
3.关于车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五菱牌、×××号别克牌、×××号五菱牌、×××号五菱牌、×××号东南牌汽车手续(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领瑞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号风神牌汽车手续(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关于施工履约保证金:本院已于2022年7月25日向新疆新服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未退还的施工履约保证金,该公司反馈称:待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后,经广汇小区物业验收合格,退还施工履约金后,由新疆新服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支付给本院。冻结期限为三年(2022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
5.本院通过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杰磊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