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乐迪展览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7325号
原告:上海**展览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霖,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檀四平。
原告上海**展览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展览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展览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展览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思  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锦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