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

01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308行审12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455766715H。

负责人吴登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建进工业园A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5731P。

法定代表人檀四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华龙)社限令[2020]A1号《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和鼎膜结构有限公司存在“欠缴社保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指令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指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指令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深(华龙)社限令[2020]A1号《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久  莉

审判员 刘  晓  露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飞(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