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云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57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淀山湖镇北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瀚。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电云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5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新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381705.4元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9387.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以359387.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2517.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562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417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中电云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新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42元,由被告南京新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电云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部分已履行,剩余部分正在协商为由请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对(2017)苏0583民初15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卞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