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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与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6民初1544号
原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镇长。
住所地:延津县丰庄镇
被告: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闪明
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