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森建筑有限公司

沈丘县赵德营盆尧小学与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民初1191号
原告:沈丘县赵德营盆尧小学,住所地:沈丘县赵德营盆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088756936R。
主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西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997435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赵德营盆尧小学与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丘县赵德营盆尧小学没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