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136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秋路**号凤城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01271***********。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区石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258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住新乐市协神乡王村中华大街**区**号号,身份证号1301841***********。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