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平等与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571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汇龙公馆16楼。
法定代表人:凌国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