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571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汇龙公馆16楼。
法定代表人:凌国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