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6民初10371号
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自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
法定代表人:鲍镜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建能公司)与被告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智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博智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维费1400000元,违约金2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由原告代被告垫付的电费100994.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甘肃省清水县20MW光伏电站进行运营维护,运维期限自2017年6月25日至2037年6月25日(原告自2017年6月25日就委派运维人员进场开展运维工作)。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电站进行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故障维修等具体运维工作,使得电站在安全、稳定的状态下持续生产发电。案涉电站是政府扶贫项目,经清水县发改委协调,由原告在垫付电费及运维费用的情况下坚持运维。截止2020年9月25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运维费1400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且涉案电站目前依然由原告负责运维。基于上述事实,被告延迟支付运维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博智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当庭核实,对原告提交的《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合同》、《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企业对账函,《函》、(2019)宁0106民初12623号民事判决书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9日,原告中联建能公司(乙方)与被告华博智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合同》(编号:***),约定由原告为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运行及维护管理,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37年6月25日止(合同签订前乙方或相关人员委派运维人员先行进场)。本项目每年度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计为140万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采用按月支付方式,甲方次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运维费,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运维费用为140万元/12月=11.67万元(应每月结算款为非整数,且不得大于年度结算款,可在年度最后一个月支付时以总价款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金按五年合同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事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欠付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运维费,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运维费2250100元,违约金1400000元。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宁0106民初1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运维费2250100元及违约金450020元,共计2700120元。
2019年12月4日,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原告出具清发改函(2019)59号《关于商请垫付华博智源清水县20兆瓦光伏扶贫电站下网电费的函》,载明华博智源清水县20兆瓦光伏扶贫电站自2019年8月以来一直拖欠国网电站电费,截止2019年12月2日累计拖欠电费60367.17元,产生违约金4779.49元,为确保电站正常发电,商请原告在垫付运维费、坚持电站运维工作的同时,向供电公司垫付已拖欠的电费及产生的违约金,待诉讼案件结案电站收益结算账户解冻后,原告可凭此函和垫付电费及违约金财务凭据,与被告进行清算。
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承诺函》,载明“因我公司与中建材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账户被省高院保全冻结,给贵司的运维工作带来了困扰和阻碍,为保证电站项目的正常运营,商请贵司帮忙垫付2019年8-12月的电费,待公司与中建材的官司解除,账户解封后归还此部分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对账函》,载明2019年12月30日电费共计100994.3元,被告盖章并由法人签字确认上述数据无误。现因被告未支付上述电费及2019年9月26日以后至2020年9月25日的运维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维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的运维费14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28万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五年合同价款的20%计算,现原告已欠付运营费金额的20%即28万元主张违约金,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关于原告代被告垫付的电费,在双方往来函件及相关行政单位文件中均明确,同时经被告确认上述垫付电费共计100994.3元,其应予支付,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华博智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的运维费1400000元及违约金280000元,共计1680000元;
二、被告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电费10099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清水县华博智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雅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