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自英,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鹏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明,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明,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原一审判决因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受理费45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艾进春
审判员 侯士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少花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