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22执346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凌源市鑫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源市鑫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辽142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142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