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5财保61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申请人: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凌源市鑫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梧桐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凌源市鑫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凌源市鑫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4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凌源市鑫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42万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路学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