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3执监3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梧桐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凌源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8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源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现综合该案件具体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有必要交由其它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2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凌源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