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6民初106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03月07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荣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诉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内0626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6民终9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以三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其其格
审判员娜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