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25民初526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武川县。
原告:**,男,汉族,现住址:内蒙古武川县。
原告:任某,现住内蒙古武川县。
原告:郭某,1957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址:内蒙古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东王习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郭某与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原告**、**、任某、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任某、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原告**、**、任某、郭某负担。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杨树祯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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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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