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576号
原告**。
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55473447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诉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于2021年5月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额尔德木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查 如 汉
书 记 员 莫西 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