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终2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义,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峰,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峰,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有关,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峰,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上诉人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国义、***、郭有关、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印章销毁证明》,证明涉诉《欠条》是在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缴销河北荣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后形成的欠条,导致一审法院对涉诉《欠条》形成的事实未予查清。且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涉诉劳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内0125民初99号民事案件,之后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2019)内0125民初69号撤诉裁定,又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2019)内01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确属程序严重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荣盛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巴特尔仓
审 判 员 何 建 军
审 判 员 蔡 世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兆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