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81执保380号之二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鲁1481执保3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的存款51000元(帐号17×××28)。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存款5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