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证保2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龙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盘龙街青花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9)晋01证保2号的民事裁定,在诉前证据保全中,因申请人在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等原因,向本院申请延期保全,又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向本院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本院未保全被申请人的销售涉案产品及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75元,由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李翠萍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