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2民初193号
原告湖南金天铝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金天铝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以被告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全部诉争货款并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天铝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天铝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1.8元,减半收取5060.9元,由原告湖南金天铝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琴
书记员 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