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执1563号
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21日共计提起2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42711元。
账户足额冻结后,经与申请执行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沟通,因双方又重新恢复商业合作关系,故暂时不再申请执行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20)豫0311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11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书记员 向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