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03民催15号
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龙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20万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邗江支行营业部,出票人江苏庆峰国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扬州庆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经转让,现票据持有人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伶
审判员***
审判员田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