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11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一夫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