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初1642号
原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310国道王解庄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87866A。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洛龙科技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6233008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河南和成无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