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254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