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宏明中医骨伤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振兴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袁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忠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纺东新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宏明中医骨伤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忠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347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包含买卖和安装两个法律关系,其中空调安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地点位于当涂县,应当由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4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美的中央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形成了空调买卖法律关系,其中空调买卖是合同主义务,空调安装是合同从义务,故本案应以买卖合同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马鞍山市忠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友妹
审判员吴静旻
审判员齐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