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忠生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荷美,女,194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禄胜,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录元,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国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怀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雨山区同信电器维修部个体业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海清,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忠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涛,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晖,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雨山实验学校副校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家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荷美、***、王禄胜、王录元、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忠生商贸有限公司、严晖、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荷美、***、王禄胜、王录元、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荷美、***、王禄胜、王录元、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荷美、***、王禄胜、王录元、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邢荷美、***、王禄胜、王录元负担177.5元,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毅
审 判 员  陈广金
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