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秀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秀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青0103民初1932号
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9B3M26。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1B90C。
法定代表人:温仲涛。
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用于湟中区西宁文旅产业园(陈家滩片区)园外景观绿化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被告向原告承诺,在原告开具发票后付清水泥货款。在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才付清了货款,但是拒不承担违约金以及诉讼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水泥购销合同》,证明方双方存在水泥买卖关系,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四张、增值税发票两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聊天进行对账,且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已将水泥供应完毕。
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明其证明方向,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2年6月12日,原告(供方)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需方)***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THT-2020-06-006的《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普通硅酸盐水泥200吨,单价为400元/吨,合同总价款80000元,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结算方式为先付款后提货,并约定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合同总货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价值40820元的水泥,2021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40820元。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两张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分别为2020年10月9日、2020年12月16日,金额共计40820元。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预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承诺在原告为其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2020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但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支付货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原告主张的过高,本院适当予以调整,违约金应当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宜,金额为576.24元(40820元×3.85%÷360天×132天)。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76.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原告青海砼彬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8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多收取的521元诉讼费,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玉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