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秀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751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温仲涛。
原告**与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