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民初76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三林巷锋尚公寓403A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温仲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媛